-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40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8〕29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10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96号)有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发布《2018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其违法行为将记录到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委托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现阶段仍按照其适用法律和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直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采购和交易的限额标准。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