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38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8〕27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03日
- 主题分类:其他/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3日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我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盟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自治区统筹安排建设,但需要盟级财政拨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金。由国家、自治区统筹安排建设需盟级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申报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经信委)负责盟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负责通用或跨部门的基础应用项目的建设,负责系统的资源整合与共建共享监管,会同盟财政局联合制定和下达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信息化项目评审、审批、监督、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盟财政局按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年度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盟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全盟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初验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盟级财政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全盟信息化发展规划,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向盟经信委和盟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和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组织专家组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盟经信委报盟行署同意,将其列入次年的全盟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由盟经信委于每年年初制定和下达。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确需建设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盟经信委和盟财政局提出申报,经报盟行署同意后予以追加,列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均须报送项目实施审批表,并按规范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家工信部电子行业标准《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及评审,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方案中明确部门内外及本部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将信息共享内容列为建设方案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于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建设方案,经盟经信委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预评估机构,由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对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盟经信委递交项目实施审批表和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
(二)盟经信委对报送的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方案初审通过后,对于小型项目,由盟经信委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于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由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
(四)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盟经信委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完善的方案后要及时下达项目实施审批意见。项目实施审批意见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其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属国家、自治区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向盟经信委备案。对于交叉性项目,即已经列入信息化项目外的政府性项目,可不再重复申报,但应将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向盟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盟经信委负责规划建设全盟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使用盟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盟经信委统一提供与平台相关的计算、存储、IDC、专线等基础资源服务,并由盟财政统一支付基础资源服务费,业主单位不再新建数据机房或云计算中心、不再新建各类专网和专线,建设中或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涉密的除外),财政部门逐步停止相关运维经费的拨付。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各旗县市不新建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 投资总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实行信息系统监理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实行监理制。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要求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或遵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采取通报、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意实施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进度报送盟经信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向盟经信委和盟财政局等单位报送《兴安盟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变更审批表》。
第六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参照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组织开展。小型项目或建设内容较简单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委托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盟经信委备案;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项目业主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盟经信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盟经信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审批表、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及初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投资金额情况,提交项目监理报告及相关评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盟经信委会同盟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盟经信委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组织盟财政局、盟审计局、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盟经信委负责组建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环节提出专业意见。机构和专家评测、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从项目预算中支出。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预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项目质保期过后的运维费用纳入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拨款时需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正式发票,并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盟财政局提出申请,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连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报送盟财政局,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核销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 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余款暂缓拨付,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盟经信委、盟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